个人中心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650777
  • 信息分类:
  • 便民服务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2-04-07
  • 文  号:
  • 黔医保发(2022)12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省医保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医保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作者: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打印 关闭 【字号:

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机构,各市(自治州)医保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

为适应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形势变化,降低大规模核酸筛查和高频率检测的成本,更好地服务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个大局,现就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疾控检测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最高收费标准调整为28/人次(含检测试剂);多人混检最高收费标准调整为8/人次(含检测试剂)。

二、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应同时提供单人单检和多人混检两种服务选项,在符合疫情防控规定的前提下,允许愿检尽检”的群众自愿选择。对入境人员、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等高风险人员在集中隔离期间严格按要求落实单人单检。

三、非公立医疗机构,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体现保本微利、质价相符,不得借疫生不义之财,倡导参照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执行

四、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标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举报电话12315等,不得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服务并收费。

五、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在监管中,要将“服务按多人混检进行、收费套用单人单检价格”等情况列入常态化检查事项。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核酸检测质量监管,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六、本通知自202246日起执行。此前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贵州省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42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