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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714549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1-09-15
  • 文  号:
  • 黔医保发〔2021〕60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省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
省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
来源: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作者: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打印 关闭 【字号:

各市自治州医保局、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7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设置启动条件和约束条件

(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上调医疗服务价格。本地区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检验检查收入)占医疗总收入比例较上一年度下降;门诊、住院患者次均检查、检验费用同比上一年度有明显降低;医保基金可支付月数大于10个月;宏观经济指标本地区医疗收入增长率低于本地区国民生产总值(GDP)、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增长率。

(二)有以下条件之一,不可提高医疗服务价格。本地区上一年度的医药总费用增幅过高;上年度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住院病人次均医药费用增幅超过预期;本地区医疗收入增长率高于本地区国民生产总值(GDP)、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增长率。

配套医改重点任务实施的专项调整、重大疫情等公共事件中的临时调整、价格矛盾突出项目进行的个别调整不受条件约束

二、开展调价评估实施

各市(自治州)医保局同相部门定期组织对本地区相关指标进行量化评估,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启动调价工作;不符合条件的,原则上不启动价格动态调整20212022年,要抓住药品耗材集中采购的“窗口期”,每年进行调价评估,达到启动条件的要稳妥有序调整;进入“平稳期”以后,适时调整价格评估周期,做到“三”联动改革紧密衔接。

三、合理测算调价空间

调价空间主要按照“历史基数+“合理增长”的方式确定即以每次调价前医药费用总量为基数,选择反映控费效果、经济发展、医保筹资、物价水平或居民收入变化的相关指标综合确定合理的调整幅度。为落实重大医改任务配套实施专项调整时,可根据医改任务对公立医疗机构收入和成本的实际影响分类测算调价空间,兼顾群众、医院和医保三者平衡。

四、制定调价方案和项目

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整主要是将调价空间向调价项目进行合理分配调价预计增长的总金额与既定的调价空间基本吻合,应综合考虑:一是统筹考虑促进医学技术创新发展和临床应用优先考虑技术劳务占比高、成本和价格严重偏离的医疗服务项目重点提高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如诊疗、手术、护理、科、精神、中医二是关注不同类型、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以及医师级别等因素,合理调节价格差距,兼顾专科和基层医疗机构;三是区域间应加强沟通协调,促使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医疗发展水平相当、市州间的价格水平保持合理衔接,逐步缩小地区差价,促进医疗技术均衡发展四是平衡好调价节奏和项目选择,防止出现部分应调整的项目长期得不到调整、部分项目过度调整的情况。

五、优化调价规则和程序

医疗服务项目调价应按照价格成本调查、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听取社会意见、集体审议等程序开展。各地要依法依规改革优化医疗服务调价的程序,采取简明易行的方式开展成本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工作。要做好调价风险评估,重点研判影响范围广或涉及特殊困难群体的调价项目,防范个性问题扩大成为系统性风险。

六、建立跟踪监测机制和绩效评估

(自治州)医保局要通过对医疗机构信息进行定期收集等方式,监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成本、费用、收入分配及改革运行情况等,及时获取调价启动条件相关数据,作为实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基础。各地要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推进政策落实

七、多措并举做好保障

(一)加强部门之间协同。各市(自治州)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研究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制定工作,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的指导。财政部门按要求落实对公立医疗机构的补助政策。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落实责任分工,强化协作配合,及时细化落实措施

(二)加强公立医疗机构管理。公立医疗机构主动适应改革,完善自我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药品耗材不合理使用;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改善就医体验;改革完善内部分配机制,实现良性平稳运行。

(三)保障患者合法价格权益。各公立医疗机构收费应以合法合规为前提,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和医费用明细清单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四)加强舆论引导。各市(自治州)要加强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理解和支持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妥善应对负面舆情努力为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

2021914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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