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等文件要求,我省先后开展了吻合器、疝修补片、胶片、人工晶体和心脏冠脉球囊耗材集中采购工作,为提前做好医保资金预拨工作,确保我省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顺利开展,现就各医保部门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集中采购耗材预付款(以下简称“预付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预付范围
各市(自治州)医保经办机构,对本统筹区范围内参加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且在集中采购合同期内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组织开展预拨付费用核算和拨付工作。
参与耗材集中采购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暂不开展费用预拨付,是否进行预拨付视集采工作推进情况另行通知。
二、 额度核算
预付款的核算额度为医疗机构上年度向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并通过审核的月均应拨付费用的20%(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异地就医费用,下同)。贵阳市范围内医疗机构收治跨省和省内异地就医费用的预付款核算额度及预拨付由省医保中心负责。
新开通医保定点并参与耗材集中招采的医疗机构,开通当年不参与费用预拨付,开通第二年起预付款的核算额度为上年度向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并通过审核的月均应拨付费用的20%。
三、 核算及拨付流程
每年12月份,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当年度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应拨付费用,核算下年度医疗机构参与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预付款额度。同时对当年预付款进行清算,医疗机构将当年的预付款返还至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当年拨付费用情况,将下一年度的预付款及时拨付,于次年1月底以前完成拨付。
四、 其他要求
(一)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集中采购预付款的拨付工作,将其作为落实医保改革的具体工作来抓好、抓实、抓细。
(二)各级医保经办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及时核算预付款并拨付至定点医疗机构。
(三)各级医保经办部门要切实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将相关工作纳入协议和考核范畴,做好预付款的核算清算工作,确保基金安全。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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