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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714688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0-01-03
  • 文  号:
  • 黔医保发〔2019〕79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管理的通知(黔医保发〔2019〕79号)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管理的通知(黔医保发〔2019〕79号)
来源: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作者: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打印 关闭 【字号: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贵安新区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卫生和人口计生局、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黔医保发〔2019〕73号)要求,将《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中符合贵州省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管理规定的药品,纳入定医院、定医师、定患者、定药品、定用量“五定”管理范围,经专家评审论证,确定了2019年新增特殊药品名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殊药品定义及范围

特殊药品是指《药品目录》中价格昂贵、用药人群特定、用药指征明确、限定用量的药品。包括协议期内国家谈判药品中符合特殊药品使用管理规定的药品,以及经专家评审认定《药品目录》中符合特殊药品使用管理规定的上述药品的同类药品,共计79个特殊药品。对于2019年12月31日即满协议期的谈判药品,若未纳入《药品目录》西药或中成药目录的,过渡期结束后,医保基金不再予以支付,也不纳入特殊药品管理范围。

二、特殊药品管理方式

    针对特殊药品实行定医院、定医师、定患者、定药品、定用量的“五定”管理。

(一)定医院。是指受经办机构委托为参保人员办理特殊药品用药资格的医院。原则上被委托医院为管理规范的二级、三级医院。医院名单由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自行确定。

(二)定医师。是指在被委托医院中有资格为参保人员开具特殊药品用药处方和办理特殊药品用药资格的医师,简称为“指定医师”。原则上指定医师为主任或副主任医师,并且只负责与自身疾病诊治专业方向相对应的特殊药品处方开具和特殊药品用药资格认定办理。指定医师名单由被委托医院报送给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

(三)定患者。是指取得特殊药品用药资格的参保患者。

(四)定药品。是指参保患者只能使用与其病症相对应的特殊药品。

(五)定用量。是指对每一种特殊药品设定医保支付最大量,超过最大量部分医保不予支付。

三、特殊药品用药条件认定

参保患者使用特殊药品前须进行用药条件认定。由参保患者持疾病诊治资料到本统筹地区被委托医院向指定医师提请办理,填报《贵州省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用药条件认定表》。资料初审通过后,由医院医保部门在医保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确认需要使用的特殊药品,并提交医保经办机构复审。申办资料由医院医保部门留存备查。

符合特殊药品用药条件的参保患者,凭本统筹区内指定医师开具的特殊药品用药处方在定点医疗机构或特药医保药店购药,其特殊药品费用方可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四、特殊药品待遇

特殊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执行全省统一政策,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明确规定的按甲类或属地乙类执行,具体详见《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一览表》。特殊药品中的部分药品门诊费用待遇,按照各统筹地区特殊疾病门诊待遇支付或发生的药品费用按属地住院政策支付。

协议期内国家谈判药品中未纳入特殊药品管理的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按属地乙类执行。

五、异地就医使用特殊药品管理规定

长期异地居住人员或转诊转院就医人员的特殊药品用药条件认定,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符合特殊药品用药条件的长期异地居住人员或转诊转院就医人员,通过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就医地根据参保地反馈的用药资格信息进行待遇支付。通过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直接结算的,其特殊药品医疗费用按照跨省联网结算待遇支付原则处理;未通过异地就医联网结算返回参保地零星报销的,其特殊药品费用按照参保地有关政策执行。

六、本文件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原与本文件规定不符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1.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一览表.pdf

        2.贵州省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用药条件认定表.pdf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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