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失业保险领金人员生育保障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精神,我们草拟了《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9月29日—10月16日。如有意见建议,请反馈至邮箱gzybjdyc@163.com。属于个人建议,请签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属于单位建议,请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方式。
附件:省医保局 省人社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9月27日
附件
省医保局 省人社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保障
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医保局、人社局、税务局:
为维护失业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保障权益,促进积极生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精神,现就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领金失业人员”)生育保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
领金失业人员应当参加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征收,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代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执行统筹地区规定。
二、待遇保障
领金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医疗待遇,与在职职工保持一致。在我省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分娩前连续缴费已满12个月的(不含分娩当月。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代缴人员缴费时限累计)领金失业人员,可享受生育补助金待遇。生育补助金待遇按本人分娩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进行核发,核发天数为98天。
领金失业人员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生育补助金待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补助金待遇。
三、转移接续
领金失业人员分娩前12个月内,因跨统筹地区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规定办理职工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非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中断缴费和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待遇按各统筹地区规定执行。
产休假期间,参保身份(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领金失业人员)转变的,以分娩时参保身份,且符合缴费时限的,按规定核发生育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继续参加我省职工医疗保险(含灵活就业人员)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四、经办管理
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时为领金失业人员办理参保缴费等事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应定期共享数据,协助医保经办机构核发领金失业人员生育待遇。生育津贴由领金失业人员按规定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领,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将生育津贴拨付给申领人。
本通知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未尽事项,执行各统筹地区有关规定。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4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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