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省医保事务中心,省医保基金运行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2号)精神,现结合医保工作实际,将《贵州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黔医保发〔2019〕30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一点“盗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的”调整为“盗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的”,请各地遵照执行。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财政厅
202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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