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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的资助标准?
发布时间:2026-09-11 来源信息: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对于特殊群体实行参保资助政策,对具有多重特殊困难群体身份属性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特殊困难群体个人只需缴纳扣除财政资助后的个人参保自缴部分。 (1)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以及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居民医保享受全额资助; (2)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按个人缴费标准的50%予以资助; (3)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重度残疾人,按个人缴费标准的30%予以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