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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享受哪些待遇?
发布时间:2025-09-04
来源信息: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医疗救助对象因住院或慢特病门诊,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剩余由个人负担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可以享受医疗救助。
一类人员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给予全额救助,
二类人员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70%比例救助;
三类人员起付线为1000元,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60%比例救助;
四类人员起付线为2000元,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50%比例救助。
起付线实行年度累计且只计算一次。医疗救助年度支付限额为每人5万元。慢特病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对于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在享受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左右,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员,经规范的申请、审核程序,可给予50%左右的倾斜救助。